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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检测标准
时间:2019-12-01 14:33:06 来源:原创


一、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1、一般规定


1.1、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


1.2、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1.3、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1.4、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1.5、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1.6、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3.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1.7、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验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1.8、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1.9、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1.10、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1.11、对定量检验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次以上读值。


1.12、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2、主要项目系统检验与主要性能检验


2.1、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


2.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项目


2.3、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


2.4、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


2.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


2.6、其他子系统,如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紧急广播系统等的检验项目3、设备安装检验


3.1、前端设备配置及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及安装位置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系统前端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安装质量。


3.2、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安装质量。


4、线缆敷设检验


4.1、线缆、光缆敷设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所用线缆、光缆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材料清单的要求。变更时,应有更改审核单。


2.检查线缆、光缆敷设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或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4.2、检查综合布线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


4.3、检查隐蔽工程于随工验收单时是否内容完整、准确。


5、电源检验


5.1、系统电源的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备用电源容量


5.2、主、备电源转换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有备用电源的系统,应检查当主电源断电时,能否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对于双路供电的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3.对于配置UPS电源装置的供电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5.3、电源电压适应范围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85%~110%范围内变化时,不调整系统(或设备),应仍能正常工作。


5.4、备用电源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能否满足系统在设防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2.检验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备用电源是否有欠压指示,欠压指示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备用电源能否保证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6、防雷与接地检验


6.1、防雷设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防雷设计和防雷设备的安装、施工


2.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的安装


3.检查防雷保护器数量、安装位置,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2、接地装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母线的安装


检查接地电阻时,相关单位应提供接地电阻检验报告。当无报告时,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安防工程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法定检验机构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20多年来,我国安全防范工程的系统检验已经形成了一支专业化的检验队伍,其中包括经国家认可并授权的两个国家实验室,也包括经公安部认可并授权的若干个省级实验室。根据2004年12月6日公科安[2004]34号文《关于加强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今后安防工程的检验将由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公安部认可并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实施检验。


2.关于安防工程中选用设备的问题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第330号令)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是国家认可并授权的安防产品认证机构,负责对安防产品开展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是经国家认可并授权的安防产品检验机构,负责对安防产品进行质量认证的检验工作。


根据2004年8月3日公安部“关于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公科[2004]50号)的精神,今后,安防产品的管理将逐步由原来的生产登记制度向认证制度过渡。凡已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防产品,必须通过3C认证合格并贴有认证标签后才能在安防工程中使用;对尚未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安防产品,按国家和行业对安防产品现行的管理规定执行,并逐步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度。因此,安防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密切关注安防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进程,选择经过认证的产品用于安防工程。


3.安防工程的检验,重点在系统,重点在监控中心的现场检验。


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进行。检验的内容包括设备安装的质量、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线敷设)、系统的功能、性能、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但重点应放在系统的功能、性能指标、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的检验上;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的现场检验的重点应是安防系统的监控中心。


4.关于系统的电磁兼容性检验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1、一般规定


1.1、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规则,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基本依据。


1.2、工程项目的验收,相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严防泄密、扩散。


2、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2.1、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必须完成正式设计,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2.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1)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一个月


2)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3)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4.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报告。


1)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方案,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2)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以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5.初验合格,出具初验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2)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表6.3.2)的复核结果等。


6.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进行系统功能检验和性能检验。实施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本规范7.1.2条的规定


2)工程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7.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委员会)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数量应满足验收的要求):


1)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系统试运行报告。


6)工程竣工报告。


7)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8)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报告。


9)工程初验报告


10)工程检验报告。


2.2、验收的组织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省级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


2.工程验收时,应协商组成工程验收小组,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验收时应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下设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


3.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应由验收的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推荐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验收人员中技术专家应不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不利于验收公正的人员不能参加工程验收。


4.验收机构对工程验收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尤其是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银行、文博系统等要害单位的工程验收,验收机构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标准以及正式设计文件,如发现工程有重大缺陷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指出,严格把关。


5.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对设计、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验收机构有责任配合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督促、协调落实;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验收机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问题与整改要求。


3、工程验收


3.1、施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施工验收组负责实施。


2.施工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由施工方提供更改审核单


3.工程设备安装验收(包括现场前端设备和监控中心终端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项目与要求现场抽验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并做好记录。


4.管线敷设验收,抽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线缆接头等的施工工艺并做好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复核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


3.2、技术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技术验收组负责实施。


2.对照初步设计论证意见、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和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3.对照竣工报告、初验报告、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正式设计文件要求。


4.检查系统选用的安防产品


5.对照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快速切换,应能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


6.对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7.对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应按照本规范和设计任务书的具体要求,检查各子系统与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及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集中管理与控制能力(对照工程检验报告)。


8.报警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复核系统的报警功能和误、漏报警情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的规定,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和防拆保护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应无盲区。


2)抽查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抽测紧急报警响应时间。


4)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


5)对于已建成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


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监控功能(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镜头光圈调节、变焦等),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复核图像画面显示的摄像时间、日期、摄像机位置、编号和电梯楼层显示标识等,应稳定正常。电梯内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的规定;检查系统存储通行目标的相关信息,应满足设计与使用要求;对非正常通行应具有报警功能。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部分,是否能与报警系统联动。


11.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和《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的相关要求;复核电控开锁是否有自我保护功能,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应能辨别来访者。


12.电子巡查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具有的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2)复核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13.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检查停车库(场)出入口或值班室是否有紧急报警装置;对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的停车库(场)及其出入口,检查其监视范围和图像质量应能辨别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码;检查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14.监控中心的检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检查其通信联络手段(宜不少于两种)的有效性、实时性,检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盗门、门禁、探测器、紧急报警按钮等)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3.3、资料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资料审查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资料审查组负责实施。


2.设计、施工单位应要求提供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并做到内容完整、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图样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审查图纸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售后服务条款,并做好记录。


3.4、验收结论与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收判据


2.验收结论


3.整改


1)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


2)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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